(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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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监护所有权,主要考虑因素有教育、工作、收入、年龄等。两岁以下的孩子和母亲住在一起。子女两岁以上,双方争夺子女监护权的,法院应考虑双方情况,子女生活在哪里更利于子女的成长。孩子已经八岁了,会多考虑孩子的意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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