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检查费用,是劳动能力鉴定费的组成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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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具体规定如下:劳动者受伤构成工伤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存入社会保障基金的专用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其中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另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因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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