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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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未经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无效。 2、单位只签字不盖章或者只盖章不签字的,只要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的是职务行为,也就是他是代表单位签的字或盖章单位章,而不是以他自己名义为自己的事情订立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对单位生效的。
合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是由其他能代表公司的负责人签字;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字;或者有公司的印章的,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均签字时成立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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