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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一方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措施有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等。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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