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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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如果不存在下列情况的,则彩礼应当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4.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结婚彩礼是否返还取决于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是否共同生活过,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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