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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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为83133元,月平均6927.75元,其次是省级机关72193元,月平均为6016元,也就是从长春市办理退休,比在省级机关办理退休同等条件下还要高一些;最低的是在江源县办理退休,计发基数是 51624,月平均为4302元,同等条件下,在江源县办理退休养老金每月要比在长春市办理退休少200元以上。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政策要求,自今年起,各省市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应向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后,由各省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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