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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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哥哥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其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等。
继承人不可以当遗嘱的见证人。根据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的亲属系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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