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议离婚,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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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地机关申请离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在男方户籍地登记结婚的,需在男方户籍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2.在女方户籍地登记结婚的,需在女方户籍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3.在其他地区登记结婚的,需在登记结婚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地机关申请离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在男方户籍地登记结婚的,需在男方户籍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2、在女方户籍地登记结婚的,需在女方户籍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3、在其他地区登记结婚的,需在登记结婚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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