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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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偿还的债务有以下几点: 1、夫妻共同生活中,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知情和允许,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律抚养、赡养义务的人而产生的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借款开设店铺、买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并且其经营所得财产并未被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3、婚前由一方购置房产等产生的债务,婚后并没有将这部分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单独购买方承担。 4、夫妻一方在借款时,与债权人约定好此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债务人一方承担。 5、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参与赌博等活动所欠下的堵债,由欠债方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不是共同债务,谁的债谁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可以平分,也可以一方多,全看自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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