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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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务员丧葬费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和10个月的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给直系亲属; 2、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通常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物价补贴之和每月进行发放; 3、供养一个直系亲属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二百进行发放。
因公司死亡的抚恤金发放如下:六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以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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