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收养孤儿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但是要求收养人必须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孤儿还要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单位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手续。委托书应经过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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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院孩子需要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院孩子需要以下手续:领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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