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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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据合同条款来处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也可以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如果租赁房屋安全隐患严重,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
房屋隶属国有和集体的,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并且有政府出面负责整改处置。房屋产权隶属个人的,是商品房的,也能够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隶属个人自建的,能够找到建设方的上级单位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投诉。隶属个人施工方的,向所在地政府的安监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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