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仲裁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担保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保证仲裁时效和保证期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保证仲裁时效是在保证期间终止计算之后开始计算,或者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即开始起算保证的仲裁时效。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则在对债务人申请仲裁的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仲裁时效。 当然,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的仲裁时效为一般仲裁时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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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效力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即能否向法院上诉或要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仲裁条款一般对此作了规定。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相应地承担着将争议提交依协议确立的范围、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将对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
证据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正确和及时地审理案件。证据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时,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在证据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采取保全措施。仲裁的证据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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