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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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法规中仍未明确监管主体。经查阅相关资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检查规定等确实没有对民用燃气瓶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查处做出明晰的分工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只对燃气企业或非法经营、充装燃气的企业和个人拥有执法权,而对于小餐饮和居民不规范用气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各部门的监管工作没有延伸至气体使用这一环节。但青岛市市北区政府曾于2017年出台《市北区小餐饮、小旅馆、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燃气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划分给区综合执法局,包含对擅自经营燃气、未按规定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等行为进行上报或查处。将针对燃气气瓶的日常安全监管划分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对违法充装燃气瓶、使用不合格气瓶等行为进行上报或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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