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购房之后,需要在签署合同时交纳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凭完税证明办理房产证。如果当事人延期缴纳,规定每天有万分之五的滞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缴纳的时间是以购房者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购房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缴纳契税的时间以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为准。在这个规定中,这些合同不但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也包括房屋预售合同,所以购房者缴纳契税的时间应以此为依据,不论其购买的是现房还是期房,契税发生的时间都是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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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契税滞纳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来看,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并未缴税的,这种情况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第二天作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如果购房人未进行纳税申报,那么此时,就从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第二天视作起始日。对于滞纳金金额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
1、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就是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2、纳税人没有申报纳税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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