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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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应注意的事项为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及急救,以便交警部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当事人或委托当时在现场的以及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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