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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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效,遗嘱不是必须要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的符合法定条件。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定条件,如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写日期,代书遗嘱需要代书人与见证人签字写日期等。
如果设立的遗嘱不存在遗嘱执行人的话,那么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进行执行。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是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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