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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抵押物的期限如何规定?

2023-05-23 16: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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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23 回复

专业分析: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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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期限的规定: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约定了担保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来担保;如果未约定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为担保期限。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法即使发生抵押物损毁、灭失,抵押物已经不存在的情形,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要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使抵押担保物权依法消灭。因此,约定抵押担保的期限是无效的,不发生免除抵押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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