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问内容表述不清,特提供法律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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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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