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三)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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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过户赠与的步骤如下:签订赠与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过户登记;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合同等材料;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新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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