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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癌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量刑时,应注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标准细分为三档:即一般构成本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下,包括拘役;如果法院认为情节属于严重的,那么可能判处三到七年的中档有期徒刑;如果提供的对象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目的在于牟利的,那么是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具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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