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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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因此要是离婚的话,那么对分居期间的财产也是要进行分割的,通常情况下是在夫妻之间均等的分割。
夫妻分居期间原则上是不能分割财产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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