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对于子女而言,是一个称谓,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其中更是有一种特殊的含义在其中,更是见证了双方的曾经有的过去。当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的往往会因为情感上的原因,或因为再婚等而将子女的名字变更为继父或继母的名字。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拒付抚养费,或者是要求恢复姓名,这样,纠纷就会产生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判决变更姓氏一方的责令恢复子女的原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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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院可以强制判决孩子改姓吗: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判决孩子改姓。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母亲的姓,也可以随父亲的姓。所以对于子女到底随谁姓,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子女的父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子女随谁姓的问题。
在夫妻离婚之后,如果孩子要进行改姓的话,那么其改姓的具体程序一般是要看孩子的年龄,孩子如果是还没有满十周岁的,想要将孩子的姓改为女方的姓,必须要等到男方的同意才可以办理改姓,如果孩子已经是十岁以上的,那么还要得到孩子本人和父亲的同意才可以办理改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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