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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予过户。我可否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其支付违约金。是否造成违约?还是是合理的抗辩行为?

2019-06-19 05: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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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6-19 回复

专业分析: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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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话,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合同解除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因为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而获得补偿性违约金的前提是合同要继续履行。 补偿性违约金包括了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所以获得补偿性违约金的前提是合同要继续履行。 但是如果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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