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终止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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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复议机关的相关内容: 1、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 2、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法鉴定文书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图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件制作工具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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