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有外遇并想离婚,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数额需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反之则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情况不一致,所以具体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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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之外所生育的子女,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相同,父母同样要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果双方均属于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登记而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且生育子女的,因此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又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构成重婚罪,属于刑事犯罪。因该种原因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属于有配偶者,另一方属于未婚,但不知晓其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未婚这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知道对方已婚,还与之结婚,则也构成重婚罪。
如果只是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是不受法律调节的。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是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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