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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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抚恤金根据各地和各个伤残等级的不同而进行实际发放。 由于我国各个省市对伤残军人抚恤金的规定不同,因此在涉及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上面,各地具体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自10月1日起优抚对象抚恤金及补助生活的标准,伤残人员抚恤金的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提高30%。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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