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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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具体的条件有:首先是非暴力犯罪的;再就是存在重大疾病;包括怀孕的妇女;包括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还有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同时,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刑、拘役刑或者可独立使用附加刑;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3、严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已满,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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