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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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上调最新消息:“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在近日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一书中,财政部部长发表署名文章《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步入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导致抚养比不断增高,收支缺口也将迅速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增加,未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面临很大挑战。目前全国各地都出台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办法。然而,由于地区之间存在负担比的差异,导致缴费压力轻重不一,资金余缺各有不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可以化解地区负担比差异,切实发挥互助共济的功能。首先,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加强个人缴费与待遇水平之间的联系,做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参保缴费。随着退休人员预期余命的延长,合理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进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研究完善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第二,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统筹考虑制度设计、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相关问题,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增强调剂基金余缺的能力。第三,丰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来源渠道。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投资运营。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第四,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综合考虑我国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第五,加快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完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扩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六,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增长机制。以职工和居民收入为基础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综合考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主要因素的正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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