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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涉外结婚登记条件如下:自愿结婚;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双方无配偶;三代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涉外婚姻程序是要求双方向省市民政局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再婚登记,按结婚程序办理,各填写申请声明,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字或按指印签字,双方向婚姻登记员宣读声明,提交三张两寸近期照片,未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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