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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死亡可以继承耕地经营权吗

2022-09-08 1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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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08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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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耕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可以继承,因为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享有的是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继承人只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经营权。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只有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继承。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只有当该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但耕地和草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并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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