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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如果死者是先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的,那么还应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住院期间护理费。 2、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搭载死者)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如果是当场死亡的,只需在交强险内承担11万元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如果是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的,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项1万元限额内、在死亡伤残项11万元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另外,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责、同责、次责时,其分别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80%、60%、40%。 3、如果是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按照其责任比例承担死者近亲属应获赔总金额。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的具体数目,应视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法律对于赔偿项目有相关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生损害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都有相应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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