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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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应该承担的责任一般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医疗机构造成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造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造成医疗事故且主要是因医务人员未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引起、存在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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