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全面评价设定该水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评价意见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送该水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水行政许可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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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明三个步骤。受理申请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程序。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要取得某项许可证明,首先要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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