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拒绝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教育他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经过说服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检查。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不能控制自己的,侦查人员也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属配合,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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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有权拒绝人身搜查的。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如果到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危险品等情形时,不得拒绝搜查。人身检查是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强制力,同时人身检查又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除严格依法进行外,还不得有伤风化。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假如进行人身查看时,犯罪嫌疑人拒绝查看,侦查人员以为必要时,能够强制查看,可是假如被害人不同意人身查看时,应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在其同意后方能进行查看;不能强制查看。即使是强制查看犯罪嫌疑人人身时,也必须严格留意,不能侮辱被查看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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