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登记条例》对户口迁出的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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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原户籍所在地。首先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未落户证明: 1、到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入地派出所开个“未落户证明”,或者自己写个情况说明,请迁入地派出所签注证明没有落户, 2、持此证明回原迁出地补开“户口迁移证”(或办理迁移证延期或改签), 3、带上述证明,加上身份证,毕业证,老家户口簿,到原籍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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