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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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首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 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其次,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第二,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首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其次,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第三,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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