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针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章怎么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处罚如下:1、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2、机动车超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3、机动车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4、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5、机动车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6、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7、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8、牵引故障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一次记1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