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受害者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其赔偿方法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再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负责; 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块费用法院判决时比较慎重,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明确证明,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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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百;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九十;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八十;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七十;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六十;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五十;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四十;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三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二十;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百分之十。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4、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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