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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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5、违反规定使合同无效的;6、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合理的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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