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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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如下: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3、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有如下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 2、考虑子女年龄的原则,例如,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 3、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方案确认的原则;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原则; 4、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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