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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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刑法的规定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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