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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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此外,司法解释允许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以上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自行规定。除了诈骗金额的数额外,诈骗信息发送次数等数额也可以成为因素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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