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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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发生医疗事故后,程序如下: 1、医护人员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解释无效的,应及早上报医务部; 3、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调解; 4、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5、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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