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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清算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债权人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一般是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不负责。但有些情况下是可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的。由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公司注销,股东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若未经清算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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