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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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既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正常工作期间没有区别,那么,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就有权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不产生影响。
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待遇,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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