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守所通知家属进行探视的话,正常情况下应是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已经被交付执行刑罚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在押当事人的家属不可以探视,只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只有在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进行探视。而根据问题所描述,有可能是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已经作出了二审判决,而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即生效,从而看守所会通知家属进行探视。另外,既然已经有辩护人的,当事人家属可以直接向辩护人了解具体情况,辩护人应该会有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也应该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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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看守所后,公诉案件判刑的时间一般需要五个月。有特殊情形的,相关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结案期限。自诉案件判刑一般是两个月。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判刑。 人犯在看守所的,公安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侦查完毕。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审查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其他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但是需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判决后看守所能见人。一般判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会安排亲属与其会见。 因为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还可以见其辩护律师,因为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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