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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分为房屋类与非房屋类。且2019年也出台了规定。 房屋类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 1、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9、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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