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1.办理对象: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办理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程序:由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区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由区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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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户口申请条件以下三类人群可申请上海市户口:1.直接落户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2.积分落户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上海户口居住证满7年;积分120分+;买房;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1、在上海居住满7年,并办理了上海居住证。 2、按规定购买了上海市城镇社保满7年。 3、在上海居住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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