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过对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妊娠情况的检查,帮助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精)管结扎术为主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终止妊娠。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输卵(精)管绝育术等。 因此,不一定是要结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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